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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出租方减免租金申报等5个问题的解答
2020年05月20日

1.我单位有房产出租,租赁合同2020年1月-2022年1月,因疫情影响,对承租方2020年3-4月免租,企业4月份收到租金,本月在电子税务局上是否按照减免后的租金申报?

答:先在线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系统即时核准后,按照减免前原合同租金申报填入租金收入,再选择相应的减免税优惠性质代码(0008011608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录入减免税额再申报。

2.公司是教育机构,给员工的子女免费上课,是否要核定一个价格给员工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该教育机构免费给员工子女上课,属于员工取得了与任职或受雇相关的所得,因此,该教育机构需要按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员工的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扣缴申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3.我公司有房产出租,租赁合同2019年12月-2021年12月,2019年12月收到租金申报了房产税,因疫情影响减免了2020年2-3月份租金,电子税务局上如何申报?

答:若房东已经退租给承租人,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若房东以折抵下期租金的形式减租,则在电子税务局在线填写困难减免税申请表。系统即时核准后,在三、四月增加从租金房产信息,再选择相应的减免税优惠性质代码(0008011608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将减租情况和减税信息维护到税源中后进行纳税申报(本期应补退税额应该为0)。

4.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政府委托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收取处理费用,净化后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直接排入河流。请问我公司业务应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率,能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你公司处理污水后直接排入河流,未产生货物,按照上述规定,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要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相关规定执行。因此,你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如符合要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

5.杭州企业在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怎么无法选择上门领取?

答: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自2020年5月6日起分批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事项集中处理,实行“不出门、无接触、即受理、急配送、安全达”。受理机关选择“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集中处理实行资料集中配送区域(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滨江区、西湖风景名胜区、钱塘新区(限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的纳税人,取票方式请选择“邮寄”,通过中国邮政统一、免费、快速邮寄配送,纳税人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场所领取,享受发票集中配送“半日达”。

来源:杭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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