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19〕674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市场需求,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固体矿产资源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工程机械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装修装饰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快递服务业务》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5年12月28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从事固体矿产资源相关业务》(深证上〔2015〕544号)、2017年11月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深证上〔2017〕707号)、2016年11月1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从事工程机械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从事装修装饰业务》、2017年5月1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务》(深证上〔2017〕316号)、2017年10月2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从事零售相关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从事快递服务业务》(深证上〔2017〕66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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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