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a公司为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执业存在如下问题:
(1)收入真实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获取实际开展广告业务的审计证据。在当年广告业务收入90%以上均形成应收账款且新增广告客户较多的情况下,收入细节测试仅获取合同、客户确认单、排期表等形式证据并结合应收账款函证回函对收入真实性获取审计信心,未关注到个别客户公司注册日期晚于合同起始日期、a公司无法提供广告业务播放的后台数据等异常情况,未获取关于广告实际播放情况的审计证据以核实广告业务收入的真实性。二是未充分关注作为收入确认重要依据的“客户确认单”存在关键信息不完整的情况,审计底稿中留存的大部分客户确认单内容表述笼统,仅表述为“在合同期内完成业务”,无合同对应期间、合同金额和确认时间,无法识别客户确认内容的具体特征。
(2)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在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中,未关注到抽样的广告业务实际收入确认日期早于客户验收单日期、合同日期和发票日期的异常情形,与审计底稿记录的“财务入账日期与确认单日期一致”并得出控制运行有效的测试结论不相符。
(3)个别大额销售费用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对特卖促销费用执行细节测试时仅在“原始凭证是否齐全、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栏目中打勾,未记录获取的原始凭证种类、编号等具体可识别的信息;对劳务费用执行细节测试时仅记录“获取记账凭证、发票、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1年期框架合同”,未见获取劳务结算单、对账单等具体结算依据及核对情况,无法判断劳务费用的准确性。
(4)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银行存款基本户等重要银行账户函证未回函事项予以关注,仅以银行对账单作为替代程序。对银行存款回函中存在账号不符的异常事项未进行恰当关注和分析,也未获取进一步审计证据予以验证。部分重要应收账款函证未回函替代程序未查验客户确认单等关键收入确认证据。
案例二:b公司为债券发行人。审计执业存在如下问题:
(1)偿债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在评估b公司偿债风险时,仅分析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整体情况,未识别、评估发行和偿还公司债的法律主体的偿债风险,也未了解管理层是否针对偿债风险建立相关的应对措施。
(2)其他流动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b公司的其他流动资产主要为私募基金投资款,但审计时获取的投资合同未注明投资起始日至终止日等关键信息,亦未对此予以函证,藉以判断该投资款被归类为“其他流动资产”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同时,审计底稿中未见记录该私募基金未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中基协发[2014]1号)以及合同约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和原因,未见关注上述投资的合规性风险。
(3)赊销贸易收入和预付贸易采购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关注大额集中赊销贸易客户之间的关联关系。二是未关注贸易赊销业务和预付采购业务毛利率低于行业水平的原因。三是未关注销售合同未注明赊销客户信用期、采购合同未注明采购预付周期等异常情况,未关注公司针对贸易赊销客户和预付供应商的信用期的确定过程以及相关信用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四是未通过第三方仓储公司等渠道核查赊销客户和预付供应商对应交易提单的真实性,未见收付款与合同、发票一致性的核查记录。
来源:《上海证监局会计监管通讯》2019年第1期(总第8期) 转自:中国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