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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汇总(截至5月3日)
2016年05月05日

       征税范围类(发布日期:2016-4-12)
       1.目前纳入营改增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项目?

   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2.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销售服务”包括哪些?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服务包括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3.什么是生活服务?包括什么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4. 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建筑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5.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应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6.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7. 出租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应按什么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 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8.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不属于物流辅助服务,应按照经济代理服务征税。
        9.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0.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应按照什么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率和征收率类 (发布日期: 2016-04-12 )
        1.目前的营改增政策中对增值税税率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2. 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税收优惠类 (发布日期: 2016-04-12 )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的可以进行选择吗?

       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2.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需要缴纳增值税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4. 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5.家政服务企业的什么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
       6.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仍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7.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哪些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10.转让技术。
       8.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跨境服务中,与出口货物有关的哪些服务,是否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而未取得的,能否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0.原营业税政策下,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业务,免征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六款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计税方法类 (发布日期: 2016-04-12 )
       1.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2.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5.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8.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热点问题(4月8日)
       1.本次营改增涉及哪些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具体内容参考附件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相关规定。
        2.纯地税户,连续12个月营业收入未达到515万,营改增之后,想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
   答:首先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ca证书的纳税人可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尚未领取ca证书的纳税人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然后可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营改增专区—营改增发票审批”,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登记核准手续。根据系统出具的《增值税税控设备领购发行预约通知单》注明的时间、地点,携带系统下载、打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增值税税控设备领购发行预约通知单》(均需加盖企业印章),到技术服务单位领购开具发票税控器具、参加开具发票操作培训。
        3.企业一直在国税申报增值税,在地税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税控设备需要重新发行吗?
   答:如您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更换税控设备。若您是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纳入升级版,在变更为一般纳税人后,需更换为升级版税控设备。
        4.营改增之后,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将房屋用于出租,营改增之后合同还未执行到期,营改增之后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该缴纳什么税?
   答:纳税义务发生在营改增之后的租金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
        6.2016年5月1日以后,地税发票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纳税人统一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原地方税务局提供的各种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7.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吗?
   答: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以下资料:(1)《代开发票申请表》。(2)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4)《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
        8.一般纳税人为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工的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为1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或者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9.建筑企业,选择使用简易计税办法,征收率是多少?请问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同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2016年5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11.营改增后,个人销售北京的二手房,税负变化大吗?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税负基本保持一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12.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怎么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14.营改增企业销售额符合什么条件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对于2015年(属期)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大于等于515万元的企业,我局已直接为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对于2015年(属期)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小于515万元的企业,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15.我公司原来是销售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还有本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应如何判断?
   答: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因此,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达到登记标准,就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16.营改增后,建筑劳务适用税率和征收率分别是多少?
   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建筑劳务适用税率为1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建筑劳务适用税率为3%。
        17.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18.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时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除另有规定外的,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9.企业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热点问题(4月21日)
       一、征税范围
        1.如果针对2016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2016年5月1日后,租赁公司之间发生了租赁业务资产的交易,b租赁公司购买了a租赁公司的一笔以往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原始租赁关系转移,b公司成为出租人,并取得租赁物所有权,那么b租赁公司和该业务的承租人,能否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和抵扣进项税?
        答:对2016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出租人、租赁标的等要素发生变化的,应当视为一项新的业务,应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并且承租方取得相关进项税不能抵扣。
       2.全面营该增之后,为企业提供保安服务按照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其中,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二、纳税人管理
       1.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请问转让理财产品的收入算在这500万中吗?

       答:转让理财产品属于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属于营改增应税范围。因此,计算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时应包含转让理财产品的销售额。
       三、应纳税额计算
       1.原增值税对经营租入的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营改增后,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答:对经营租入的不动产的装饰及改扩建支出取得的进项不按照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不得抵扣情形的,可以一次性抵扣。
       2.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全面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缴纳增值税,那么承租方支付租金取得的进项是否能够抵扣?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以上贷款服务的范围,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支付租金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4.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该种情况下承租方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融资性售后回租出租方选择对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选择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承租方取得的相关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5.试点纳税人5月1日之前发生的购进货物业务,在5月1日之后取得进项税发票,是否可按规定认证抵扣?
       答:不可以。
       6.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
       答:不可以。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
       四、征收管理
       1.北京纳税人纯地税户且长期零申报需要办理营改增吗?
       答:对于之前是纯地税户且长期不经营的,可暂不进行营改增手续的办理,如果纳税人发生营改增应税行为的需要按规定办理营改增相关手续。
       五、发票管理
       1.营改增后北京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使用什么发票?份数和限额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规定:
       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初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申领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2.营改增后北京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使用什么发票?份数和限额有什么要求?
       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
       3.营改增北京一般纳税人可申请使用什么发票?份数和限额有什么要求?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规定:
       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申请,核定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票种、数量。
       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审批(包含初次和变更)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最高持票数量50份。
      4.北京纳税人如何在市局网站“营改增专区”办理票种核定?
      答:纳税人进入北京国税ag凯发k8国际官网(),使用“地税计算机代码、法人身份证号码”或者国税发放的一证通,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营改增发票审批(核定)”漂浮框或者登录北京国税ag凯发k8国际官网——营改增专区——营改增发票审批(核定),登陆营改增发票核定专区,根据企业的用票情况,具体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种核定。
      5.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热点问题(4月28日)
      一、征税范围
      1.保险代理业务,属于保险服务还是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答:属于经纪代理服务。
      2.企业将自产的沥青用于本企业承包的建筑项目,那么建筑施工所耗用的沥青,是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17%缴纳增值税?
      答: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移送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生活服务具体指的是什么?
      答: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二、纳税人管理
       1.营改增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方要求其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后才能给与专票,如何提供相应证明?

       答: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已在“办税服务”中的“涉税查询”模块开通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等功能,纳税人可以登录网站选择对应功能进行查询。
       三、税率和征收率
       1.营改增后,企业买卖股票应如何纳税?

       答:应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2.生活服务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3.建筑服务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四、应纳税额计算
       1.纳税人从事现代服务业适用税率是6%计算销项税额,那么其取得的17%的进项税发票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

       答:可以。
       2.员工因公出差,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答:可以。
       3.建筑企业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答:可以。建筑企业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五、征收管理
       1.单位在地税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尚有未扣除完的金额,请问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市跨区县从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营改增后应在哪里申请办理防伪税控设备及领用发票?
       答:应该在机构所在地办理。
       六、发票管理
      1.全面营改增后,哪些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提供旅游服务,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对外支付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营改增后国税部门是否有定额发票提供?
       答: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继续使用。
       3.北京市昌平区的企业在顺义区内跨区县提供建筑劳务,之前已经在地税局代开了部分发票,剩余部分业务需要在2016.5.1之后开具发票,纳税人咨询,到时候应该到国税还是地税开具发票?
       答:2016.5.1之后提供建筑服务,应使用国税发票。
       4.健身场所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健身服务,不能为消费者个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情况可以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5.2016年5月1日之后,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是否还能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热点问题(5月1日)
       一、征税范围

       1.某企业为建材城,主要业务为出租摊位,该笔业务是按照出租不动产经营租赁征收还是按照生活服务业征收?
       答:企业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
        2.2012年1月签订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结束月为2021年1月,按照106号文这个部分我们应该继续按营业税执行,全面营改增之后应该怎么处理?
       答:区分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还是不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有形动产的可选择按照“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税;不动产的按照贷款服务缴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1.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转租其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能否享受简易征收政策?
       答:一般纳税人转租其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可以享受简易征收政策
       3.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可否选择简易征收?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4.营改增后,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发票,能否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答: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征收管理
       1.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和申报都怎么操作?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和申报都怎么操作?
       答: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五月份是否应正常申报营业税?
       答:是的。6月征期开始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4.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5月1日营改增后何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5.总承包合同是在5月1日之前签订,约定开工日期在5月1日之前,但由于特殊原因延后至5月开工,双方于5月1日之后又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日期,该项目是否属于营改增政策所称“老项目”?
       答:不属于。
       四、发票管理
      1.试点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5.1之前已经收款,暂未开票,合同约定五月份开具发票。五月之后可否对四月份的该部分应税收入开具国税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其他个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3.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期限,是否也截止到6月30日?
       答:是的。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4.5月1号之后,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可以直接为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营改增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如果医院选择适用免税政策,则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热点问题(5月3日)
        一、应纳税额计算
        1.公司在酒店举办会议、培训期间,取得的住宿费、餐饮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般纳税人取得住宿费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企业购进餐饮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建安企业老项目选择按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2016年4月取得的老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份认证的能否在5月份抵扣?
       答:不可以。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如果无法划分取得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三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二、税收优惠
       1.农业技术培训免增值税吗?

       答: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上述范围内的农业技术培训免征增值税。
       2.纳税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没有运输工具怎么征收增值税?
       答:1.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2.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3.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3.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有何优惠政策?
       答: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三、征收管理
       1.营改增后,哪些项目的增值税由地税代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试点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2.营改增项目5月1日前已经缴纳过营业税了,5月1日后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再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3.营改增后,地税发票没开完还能继续开到6月30号,那期间开的票应该在地税还是国税申报?
       答:6月30日前继续使用地税发票,在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
       4.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由国税局还是地税局负责?
       答: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仍由地税局负责办理。
       5.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前取得的扣除凭证,之前在地税尚未申请扣除,营改增后,应在地税申请退税,还是直接在国税申报差额扣除?
       答:应向地税申请退还营业税。
       6.某企业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16年4月30日收到的预收账款是在国税申报还是在地税申报?
       答:在地税申报。
       7.我公司为异地在京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营改增手续?
       答:不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人的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办理营改增手续。
       8.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申请税控设备是如何收费的?
       答:防伪税控设备收费490元,技术服务单位年服务费330元,共计820元。
       四、发票管理
       1.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每年只有房屋租赁一项业务,开票量小,国税部门是否可以办理代开房租发票业务?

       答:纳税人确实开票量小的,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2.营改增纳税人,有设计服务的业务,之前发票的月领用量是15份,进行建筑业的营改增时办理了发票增量,领了营改增的发票,规定5月1日前不能开建筑业的增值税发票,但是设计服务的发票用完了,可以使用新领的票吗?
       答:可以使用。
       3.代理报关行业,针对其代理进口的货物的货款以及代理服务费如何开票?2016.4.30之前在地税开具营业税开票时,代理进口货物的货款与代理报关服务费开具同一张发票上,但是只是就代理服务费开票,营改增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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