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又到月末,在这里为您预告下月即将生效的财税法规,供您参考。
国家级税务法规
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
生效日期:2015年2月1日
内容提要:明确了一般反避税的适用范围和判断标准、“税收利益”的含义、“避税安排”的主要特征等概念和问题。制定了一套严谨的一般反避税管理程序,贯穿立案、调查、结案三个阶段,并对每个阶段中不同层级税务机关承担的职能和权限作出详细且具有操作性的规定。赋予被调查企业提出异议、申请救济、协调解决争议等权利。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
生效日期:2015年2月1日
内容提要:重大税务案件的范围是: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需要审理的案件,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重大税务案件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生效日期:2015年2月1日
内容提要:本次办法修订重点完善了免税图册管理、退税管理、最低计税价格制度、完税证明管理、税源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车购税征管制度,使得车购税的缴纳工作更加便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9号
生效日期:2015年2月1日
内容提要:为配合消费税制度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由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
生效日期:2015年2月1日
内容提要: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5]16号
生效日期:2015年2月1日
内容提要: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地方税务法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的公告
发文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生效日期:2015年2月1日
内容提要: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行裁量基准制度。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强制程序指引(试行)》的公告
发文字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生效日期:2015年2月1日
内容提要:明确了查封、扣押,冻结存款,扣缴存款,拍卖、变卖四项税务行政强制程序以及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发文字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生效日期:2015年2月1日
内容提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实名检举人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皖地税发〔2014〕107号
生效日期:2015年2月1日
内容提要:纳税信用管理是指安徽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6号
生效日期:2015年2月1日
内容提要: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情形、申请程序、清税核查、结果处理、法律责任等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目录和流程图的公告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生效日期:2015年2月1日
内容提要:包括:税务登记类、账簿凭证管理类、纳税申报类、税款征收类、税务检查类、发票管理类、税收票证类、纳税担保类和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类9大类,54小项内容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