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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电信业营改增等一批新政开始实施
2014年06月04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电信企业实施“营改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明确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开展全国减免税统计调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2014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开展全国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减免税情况统计调查。减免税,指税法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优惠措施,主要包括税率式减免、税基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种方式。
  委托投资受益所有人身份认定公告开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界定了委托投资定义,非居民委托投资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提供的资料,对不同情形资料审核后的处理方法,以及后续管理措施等,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杏仁油、葡萄籽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杏仁油、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明确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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