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财经网
作为中国第四大税种,消费税改革的脚步声已经越来越近。
消费税的新一轮改革已经酝酿很长时间。知情人士对《财经》记者透露,本轮改革原本计划在2013年底推出,后因故延宕。据透露,消费税改革将分三步实施,第一步改革将于2014年初施行。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日前在《人民日报》撰文,论及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税改部分首先谈到的就是消费税改革。他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现行消费税制度存在征收范围较窄、课税环节单一且靠前、税基偏小、税率结构欠合理等问题,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消费税制待完善
从收入规模来看,消费税是中国目前的第四大税种。根据财政部此前发布的《2012年全国公共财政收入决算表》,2012年国内消费税收入7875.58亿元,收入规模仅少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占税收总收入的7.8%。
中国的消费税,始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
尽管这项1994年为弥补税制改革造成的财政收入缺口而开征的消费税,其主要目的在于筹集财政收入,但开征同时也考虑到了此一税种的调控功能。其后将近20年时间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逐渐扩展到11类应税消费品。
2006年中国曾对消费税进行过一次较大规模的改革,强化了税收调节的节能环保功能,并增加了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征税。该次调整,不仅增加了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两个税目,而且对部分产品的消费税税率进行细分,主要体现在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实行五档税率。与此同时还增加了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高档消费品税目,并将一些大众消费品如护肤护发品剔除出征税范围。
2008年,汽车消费税再次调整,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设七档税率,最低税率与最高税率之间的差额扩大到39个百分点。2009年,燃油费改税开始实行,七种应税成品油的平均税率增加了7倍左右。当年还调整了烟草产品的计税价格,提高了消费税税率。
从收入情况看,1994年中国消费税收入只有492亿元,而后以年均约16%的增速增长,逐渐成为一个规模较大的税种。
不少人提醒,现行消费税制度与其消费调节功能的实现,还存在一定差距。
首先是征税范围上缺位与越位并存。部分高消费、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并未纳入征税范围,比如铅蓄电池、农药、化肥、塑料袋、一次性餐盒等污染大、治理成本高的产品没有征税。然而同时,部分已经成为生活必需品的消费品仍在征税,比如普通化妆品和中低端白酒等。
消费税税率还存在一定结构性问题。部分高消费、高污染、高耗能的产品税率较低,而一些必需品税率较高。如游艇、高尔夫球等高端消费品的税率仅为10%,高档手表税率20%,化妆品却征收30%的消费税。
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和价内税的计征方式,也影响了其调节作用的发挥。除金银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之外,消费税的纳税行为都发生在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或终端消费环节,这使得消费者在消费时无法体会到征税对自身的影响。同时中国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计征方式,税额包含在应税对象价格之内,消费税税金并未在商品标价或购买发票上标注,消费者对于被征收的税收根本不知情。
征税对象扩围
前述知情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对于接下来的消费税改革,财政部已经做好方案。改革本来计划在今年底前启动,但由于多种原因并未推行,预计将于2014年初推出。
预计消费税改革将分三步走:第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将电池等产品纳入;第二步是将高档住宿业和高档娱乐业等纳入征税范围;第三步是调整征收环节,部分产品的征收环节从生产环节改至批发和零售环节。
楼继伟在前述《人民日报》文章中表示,消费税改革的重点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变化,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一些高耗能、高污染产品以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等纳入征税范围;调整征收环节,弱化政府对生产环节税收的依赖,促进解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问题,努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调整部分税目税率,进一步有效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财政部财科所税收政策研究室研究员孙钢表示,关于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财政部此前已经研究了很长时间。
原来所说的扩大范围,是指对水资源、森林和湿地等进行征税,促进资源的适度合理开发。然而实际上企业负担能力较弱,对这些资源征税的条件目前还不具备。孙钢表示,是否应该纳入电池产品,目前也存有一定争议。征税可能引起电池涨价,而现在电池已经是手机和相机中的必用消费品。
前述知情人士解释,将高档住宿和高档娱乐业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是为弥补营改增带来的税收收入缺口。从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改革率先在上海开展试点,随后渐次扩大到北京、江苏、安徽、福建等9个省份。今年8月将营改增试点扩大到全国其他22个省份,新增试点企业74万户,全国新老试点加起来,2013年企业将因此减轻税负1200亿元。
孙钢表示,目前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只是实物商品,如果纳入酒店和娱乐业就相当于把应税行为也纳入征税范围,消费品的概念也将进一步扩大。他认为对这些行为征税的难度并不算大,高档消费场所的盈利空间本来就很大,缴税只是减少一小部分利润。
有一种说法认为,中低档摩托车已经成为很多人的日常消费品,不应该再缴纳消费税。对此孙钢表示,尽管消费税政策调整由财政部门主导,但也要征询其他部门的意见,对于交通部门来说,摩托车难于管理,不宜发展得过多过快,因此将摩托车从征税范围内剔除出来的可能性不大。
关于消费税的征税环节,目前也存有不同看法。孙钢表示,消费税目前是中央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从征税成本看,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成本最低,也最容易控制。如果作为或部分作为地方税,那么将其放在销售环节征收比较合理;但如果并不作为地方税,放到销售环节征收就是舍近求远,因为销售的环节越多,税款跑冒滴漏的可能性越大,地税部门从事这种细碎的征管较为擅长,而非国税部门所长。
由此,征收环节的调整与消费税将来到底是作为地方税还是中央税或者共享税有很大关系,如果目前作为中央税的大前提不变,征收环节暂时轻易也不会变。孙钢认为,如果说一定要弥补地税的减收缺口,其实可以将消费税改为共享税,仍由目前的国税部门来征收,征收环节也有可能不改动。
卷烟增税争议
消费税中有一个重要征税对象是卷烟,是否应该对其加税以起到寓禁于征的作用,一直以来都有较大争议。
卷烟消费税自开征以来,经历了多次大的调整。1994年,各类卷烟按出厂价统一计征40%的消费税;1998年7月1日,卷烟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三档,一类烟50%,二三类烟40%,四五类烟25%;2001年6月1日起,实行从量与从价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即按量每5万支卷烟计征150元的定额税,从价计征从过去的三档调整为二档,即每条调拨价为50元以上的税率为45%,50元以下的税率为30%;2009年,又将甲类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调整为36%,雪茄烟的消费税税率调整为36%。其中,每条价格70元(含)以上的为甲类卷烟,其余为乙类卷烟。
孙钢认为,提高烟草消费税将造成两极分化。很多吸高档烟的人并不买烟,因此对价格不敏感;中低档烟如果涨价,中低收入者就会降低抽烟档次,抽买得起的价格更低的烟。也就是说,卷烟涨价并不必然减少吸烟,提高消费税不一定能发挥寓禁于征的目的。
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郑榕,多年来一直与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合作研究税收控烟问题,她对《财经》记者表示,不管从控烟角度还是从财政收入角度,接下来增加卷烟消费税的可能性都很大。
郑榕说,从税收作用点和公共卫生的角度来看,高价烟购买者和使用者的需求弹性不大,尤其很多属于公款消费,加税应该主要作用于低价烟,尤其应该增加从量税,比如每包烟加1块钱。目前卷烟的从量税非常低,每包烟只有6分钱。从量税可以实现低价烟多加价,而且很容易预测出增加多少收入,管理比较简单。
她表示,控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要指望三五年内就出现明显效果。给低价烟加税就是要把吸烟的门槛提高,比如纽约目前就没有10美元以下的烟,小孩子和穷苦人轻易不会去吸烟。国内将来的趋势也是减少低价烟。实际情况也是如此,2008年云南省烟草调拨计划中两三块钱以下的五类烟有二三十种,到2010年只剩下两三种。从全国来看,目前五类烟的市场份额不到10%。
显然,烟草经营者和生产者不希望低价烟提价太多,否则会影响其“培养”潜在吸烟人群。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消费税最主要的功能还是增加财政收入,与消费者“税痛”之间的关系并不像想象的那么显著。目前财政收入面临较大的增长压力,有关部门就需要找一些增税的办法,由于消费税确实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引导消费的作用,反对的声音较小,所以增加消费税的改革比较容易推出。而且消费税制度目前只是暂行条例,修改条文也简单易行。
该人士还说,个人住房房产税属于地方税,它的改革需要慢慢研究,对此中央并不十分积极。而消费税属于中央税,消费税改革可以增加中央财政收入,所以财政部推行起来积极性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