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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 企业需妥善应对问题多发期
2013年08月09日

 

来源:财会信报
 
       8月1日,分地区试点20个月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将正式在全国其余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推行,试点行业包括原来的“1 6”和新增的广播影视行业,标志着“营改增”呈雁阵模式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分行业铺开。
 
       作为一项对我国经济影响深远的税制改革,“营改增”在扩围过程中,势必有一系列的难题需要解决。在中央层面,各种部署有条不紊,密集调研更令试点铺开有备无患。而在企业层面,各种涉税难题与涉税风险需要未雨绸缪,及时加以防范。
 
       试点准备
 
       多部委密集行动为试点保驾护航
 
       4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扩大到全国,并择时扩大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行业试点。在接下来的三个多月里,多部委密集行动,为“营改增”试点全国铺开保驾护航。
 
       5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今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在全国展开的相关税收政策,成为此次“营改增”试点全国铺开的具体指南。
 
       6月2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进一步明确了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强调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地方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方,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地方。
 
       “三个部门的联合发文,暂时减少了地税部门的担忧,从而更有利于推动改革的进行。”知名税务筹划专家、东莞市东日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潘继杰评价道。
 
       为方便营改增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自5月份以来,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其中包括:《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等,上述文件根据此次“营改增”全国试点的实际情况,更新了有关具体规定,并废除了去年部分省份试点期间颁布的不再符合实际的相关政策。
 
       为及时了解“营改增”改革试点执行情况,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决策参谋作用,今年上半年,财政部组织北京、上海、广东等10多个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营改增”试点政策执行情况专项调查。各地专员办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周密组织,对本省(市)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其中,广西专员办将“营改增”扩围调研作为该办的中心工作之一,成立由办领导牵头的调研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业务骨干参与,积极研究“营改增”扩围调研方案;陕西专员办成立了以领导班子成员为组长的陕西省“营改增”调研小组,积极主动、深入开展陕西省“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前期调研;等等。
 
       从6月中旬开始,国家税务总局用1个月左右的时间,由每位局领导分头带队开展集中调研活动。其中督促“营改增”扩大试点顺利推进是调研的重点内容之一。7月18日至19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河北省调研时深入了解当地“营改增”扩大试点准备的工作情况。不论是在省局、市局,还是到县局、分局,他都反复询问培训工作做得怎么样,发票供应是否到位,能否按时开出票、开好票?他不仅深入了解“营改增”试点企业总部准备情况,而且详细询问其分支机构的准备情况。他特别强调,各级税务机关要咬紧牙关不松劲、精益求精保质量,严格按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对各项准备工作进行一次再梳理、总检查,绝不能留死角,确保8月1日改革试点顺利实施。
 
       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全国税务系统“营改增”工作视频会议,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在会上表示,8月1日“1 7”全国上线并不是“营改增”工作的终点,而是深入推进改革新的起点。8月1日以后,既要确保现有的试点行业平稳运行,又要做好铁路运输、邮电通信等其他行业陆续纳入试点的各项准备。
 
       7月25日,交通运输部针对交通运输业实施“营改增”试点的相关政策作了详细的解读,并表示,力争今年下半年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行业观察一
 
       交通运输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再属于扣税凭证
 
       作为政府结构性减税中一项重要举措,“营改增”的减税效果备受关注。财税部门数据显示,截至今年2月底,试点企业共减负550亿元以上,95%的企业实现减负或税负无变化,只有5%左右的企业税负有所增加,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受益最大。但实践中,个别行业、企业税负上升明显,尤其是公路交通运输业。
 
       资料显示,“营改增”试点以来,公路交通运输相关企业税负显著增加,由于利润微薄,企业不得不采取一些避税措施。如运输企业产生的路桥收费不在抵扣范围,燃油费经常面临无增值税发票抵扣的情况。而某些物流企业甚至只能将公司拆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待遇来逃避税负上升对利润的侵蚀。
 
       实际上,“营改增”全国试点之前,交通运输业相关企业在试点地区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而在试点地区之外却无法取得,这就造成了企业可抵扣的进项减少。“营改增”全国试点推开就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国范围内合法取得的问题,将相应增加企业可用于抵扣的进项,间接降低企业税负。
 
       对于交通运输行业一般纳税人面临的负担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问题,潘继杰认为,企业可以适机更新自己的固定资产。《通知》规定:从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可以将之前没有抵扣过的这些资产出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购入新的固定资产按17%抵扣进项。
 
       对于造成部分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税负提高的原因,多年从事税收征管实际工作的福建省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的税收专家程辉认为,老企业“营改增”前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是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他还指出,对此造成的新、老企业之间税负不平等,将不利于公平竞争。并且“营改增”后企业税负不降反增,也有违试点方案中“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指导思想。另外,交通运输业的“营改增”即将在全国推广,如改前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改后购进的固定资产能抵扣,投资企业考虑到自身利益,一定会推迟交通运输业的投资进度,也不利于加速我国经济的发展。
 
       而山东省济南市地税局稽查局稽查员潘洪新则认为,对某些行业来说,“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是一个很正常的事情。
 
       “任何税制不可能设计的十全十美,也就是说,新税制实行时,总会有一些行业的税负会发生变化,如果这个变化不大,在合理范围内,市场这个无形的‘手’会帮助这些行业进行调整以应对变化了的情况。如,‘营改增’后,公路交通运输企业税负显著增加,但市场会发挥作用,运输企业会根据新的税负重新制定新的运输价格以将增加的税负转嫁掉,或通过其他合法手段降低税负。”潘洪新说。
 
       据悉,8月1日后,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这意味着将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与原来7%的抵扣率相比,新的抵扣率将是11%,对于接受运输劳务的下家来说就增加近2.21%的可抵扣额,所以企业完全可以跟下家企业协商,只要提价在3.71%的平衡点下,下家企业的利益并不受损,完全可以接受。
 
       针对交通运输行业在报税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潘继杰提醒到,“由于增值税扣税凭证发生变化,所以交通运输业企业在以后报税时先注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开具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免下家企业出现不能抵扣,引起纠纷的情况。”
 
       行业观察二
 
       租赁业:企业可用“分拆法”降低税负
 
       试点一年多以来,曾被称为利好政策的“营改增”却成为了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阻力,有形租赁服务行业的税率由以前营业收入5%提高到销售额的17%,税负加重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由于租赁行业特殊性,其成本大多为操作人工费用,其成本结构组成与其他行业也有很大不同,实际运行中往往无法获得有效抵扣的票据,由于大量费用都是零星开支,结算对象多为个体户,可抵扣的不多。”潘继杰告诉本报记者。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中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潘继杰告诉本报记者,实务中,租赁服务行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可执行企业分拆法,将企业规模变小,可分拆变更为两个公司。虽然先办企业转变不了17%税率的事实,但可将此公司业务量变小,而以新办企业承接更多租赁业务,而新办企业业务量以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出现。将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企业进行分拆,将每个企业年销售额降到500万以下,在无法抵扣或抵扣较少的情况下,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可大幅降低税费,享受税率降为征收率的好处。
 
       企业应对
 
       企业需妥善应对税制改革前后的问题“多发期”
 
       “每次税制改革前后的年度往往是涉税问题多发的时候,很多重大的涉税问题都是在对纳税人税制改革前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时发现的,如最近几年的企业所得税条例改为企业所得税法、新的营业税条例和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以及各地方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税额和土地等级等,往往在这个时候,一查准有问题。”潘洪新从稽查工作的经验中出发,向试点企业提醒,它们应该特别注意试点前后的涉税风险。
 
       针对少数纳税人可能发生的虚开发票等骗税风险,近日,王军局长在其署名文章中指出:“改革试点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譬如在前期试点中,一部分纳税人税负有所上升,少数纳税人虚开发票等骗税行为时有发生,一些过渡性政策有待规范。但这些问题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改革出现偏差,恰恰相反,在一定程度上是改革不到位造成的。”
 
       实际上,“营改增”试点之前,虚开发票等骗税行为就存在,“营改增”后,有的企业税负不降反增,给部分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提供了动机。资料显示,今年6月,辽宁宣判一期虚开增值税发票案,3被告获重刑,涉案1.47亿;7月,湖南安仁警方抓获网上逃犯阮某,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000万、逃税850万。
 
       潘继杰说,“以往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大多是企业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将多余的发票非法卖出,或几家公司间相互‘串票’,以达到增加成本、偷逃税款的目的,而近期出现了新的增值税发票诈骗案,钻了发票验证的漏洞,根据买方要求开票后,只将扫描件发给对方,由对方派人重新套打发票。”
 
       由此可见,重抓发票管理,加强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监控十分重要。潘继杰说:“目前普遍采用的评估方法是指标分析方法,即用税收或财务分析指标,确定指标预警值,将被评估企业各指标值逐一比对再予以评价。此方法可以合理评价企业财务指标是否正常,但无法分析不正常的原因和程度。中小型企业偷漏税主要是收入的隐瞒,所以应有专门的针对收入的可操作的评估方法。”
 
       针对试点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程辉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加紧出台各项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执行的规范化文件,确保全国政策的一致性和公平性;适度降低部分行业税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将‘营改增’试点逐步扩大到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等行业,从而打通行业抵扣链条,实现增值税更全面、更充分的进项抵扣。”
 
      “营改增”的减负作用在很多行业清晰可见,但某些企业也因此增加了税负,王军局长提到的‘一些过渡性政策有待规范’有其必要性,过渡性的措施主要提提供财政补助。对于财政补助,第一,根据企业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扶持。第二,扶持资金预拨,定期清算,加强监督检查。本人认为,尽快出台和更新增值税的抵扣政策很重要,如人工费用的抵扣政策。”潘继杰建议。
 
       潘洪新还补充道,对过渡性政策,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与纳税人保持良好的沟通,一旦发现共性的问题,成熟的,应当及时行文明确,确保不因政策不够明确而影响税制的正常转换。
 
       短评
 
       财税改革悄生质变诸多问题终将破解
 
       “营改增”试点是件关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及国计民生的大事。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各地已确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104.26万户,其中交通运输企业47.71万户,现代服务企业56.55万户,随着8月1日“营改增”在全国推出,这几项数字势必会持续攀升,意味着这项重大财税改革已悄然发生质变。
 
       而随着“营改增”试点规模的不断扩大,自去年年初在一些地区试点以来出现的一些财税疑难问题,也需要新加入试点的企业来积极应对,特别是要注意改革前后的问题“多发期”,如部分行业税负不降反增、税务风险、纳税申报等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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