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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
2016年07月21日

       一、高度重视银行函证回函工作

       各银行应从健全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承担社会责任的高度,充分认识银行函证的重要性,提升服务意识,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银行函证的回函工作。

        各银行应严格规范银行函证回函工作。各银行原则上应当在被审计单位签署的银行询证函原件上确认、填写相关信息并签章;如不在询证函原件上回复而采用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相关报告并签章作为回复的,应对询证函列示的全部项目作出回应。银行应对回函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银行应于收到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询证函所载致送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将回函直接寄往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开户行的回函真实性存有疑虑或开户行未对全部函证事项及时回函的情况下,可向开户行的上级行反映投诉,上级行应督促开户行积极配合办理,或由上级行直接办理。

       (一)明确回函的工作流程,建立相应的授权机制和制衡机制,实现不相容职责的分离;

       (四)询证函回函人员应注意核查询证函内容及格式、留存相关回函复印件或影像文件,当发现询证函所载信息与银行信息不相符时,应在回函上按照要求列明不符事项;

       (七)将回函工作纳入银行内审或内控检查范畴,并对所发现问题及回函投诉事项建立缺陷整改、责任认定和问责机制;

       鼓励各银行对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升级和扩展,使针对同一客户的所有信息能够集中显示,同时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授权管理。鼓励各银行建立银行函证的集中处理机制,如全国性或区域性银行函证处理中心,负责集中处理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第三方的银行询证函,以保障回函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本通知对银行的监管要求适用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号)中有关银行询证函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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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银监会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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