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的背景下,许多企业和个人纷纷捐赠了款项和物资,以支持国家进行疫情防控。同时,对于企业和个人发生的公益救济捐赠,国家财税及有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支持政策,允许企业及个人在企业所得税或个税中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扣除。那么,企业和个人发生了捐赠支出,应该取得何种票据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呢?
一、捐赠票据的基本规定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性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凭证。
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因此,财政部27号公告的出台,对企业发生捐赠支出应取得的票据做出了明确和统一,即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时,应取得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票样如下:
在疫情防控期间,由于社会各界的捐赠频次巨大,为了简化业务流程,便利捐赠人及受赠机构核算,推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湖北省财政厅启用了电子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极大减轻工作人员工作量、降低人员聚集接触风险,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取得新实效,电子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票样如下: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此前有关财税政策规定的捐赠支出票据种类,在27号公告发布后,不应继续作为合规的扣除凭证,如已经全文废止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对于原票据种类也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但是企业应关注后期捐赠扣除票据的合规性,因此,企业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应避免取得以下种类的扣除凭证:
1.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特别注意:原先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曾规定: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也可以作为捐赠税前扣除的凭证。但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已将其废止。但是鉴于27号公告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在2019年度发生的公益捐赠如果取得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在2020年5月31日前开展的针对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中仍应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同时,个人2019年度发生的公益捐赠,也可以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扣除。
二、目标脱贫地区捐赠票据特殊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在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对该政策的解读中明确,企业发生对“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时,应及时要求开具方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中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并妥善保管该票据。因此,企业发生目标脱贫地区捐赠支出,应注意取得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上应注明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称,否则不允许据实扣除。
三、疫情防控捐赠扣除特殊凭证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公告第二条明确,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因此,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应取得医院开具的接收函作为扣除凭证,接收函示例如下:
四、单位统一捐赠下个人所得税扣除凭证
疫情防控期间,不仅广大企业积极参与了疫情防控物资的捐赠,社会各界人士也为疫情防控积极捐款捐物,同时,不少企业也组织员工进行集体捐款,那么参与了企业组织的集体捐款的个人如何进行个税的扣除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九条的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因此,个人如果参与公司组织的统一募捐活动,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作者:中汇税务集团合伙人/全国技术总监 赵国庆
本文ag凯发k8国际的版权属于作者 所有,更多与本文有关的信息,请联系ag凯发k8国际:
电话:010-57961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