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本身逻辑结构极其复杂,非常抽象深奥,会计术语也晦涩难懂,其核算和规范对象涉及大量前沿的经济活动,整个金融工具准则体系难免让人心生畏惧。本部分结合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体系结构,对理解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需要把握的核心概念进行梳理,为更好地学习和解读新金融工具准则做好准备。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性工具的合同。金融工具的定义中涉及了三个概念,即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性工具。金融资产是从金融工具持有者(权利方)的角度来定义的,而金融负债和权益性工具则是从工具发行者(义务方)的角度来定义的。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时被划分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性工具,金融工具最终将导致现金的收支或权益工具的获得或者发行。
金融工具若按照合同属性与风险收益类型分成衍生品、权益类和债权类三类金融工具。债权型还需要根据合同现金流类型分为基本型债权工具(合同现金流仅仅为本金和利息)与混合型债权工具。
通过金融工具的定义可知,金融工具具有合同属性,它们是两方或者多方之间的一项安排,明确清晰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而非实物资产通常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金融工具在形成企业金融资产的同时,也会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性工具。金融工具的识别主要依据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合同形式可以具有不同的形式,不一定是书面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工具相关准则并非适用于所有的金融工具,比如保险合同。相反,并未满足金融工具的非金融项目合同,特别是某些商品合同,与金融工具具有类似的特征,则有可能适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金融工具的适用范围见本系列解读——《新金融工具准则概述》,例如金融工具不适用已买入或者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计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计算的例外。
提 示:
所有的金融工具均由合同确定,非合同权利/义务不属于金融工具。
【案例1】黄金不是金融资产,而是一种商品。虽然黄金的流动性很强,但黄金并不附有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案例2】预付款项不是金融资产,因为其最终导致收回客户的货物(或服务),而不是收取现金或获得权益工具。同理适用于预收款项(递延收益)及大部分产品保险义务也不属于金融负债,因为它流出的经济利益,是交付商品和服务,而不是支付现金或另一金融资产的合同性义务。
【案例3】应交税费不是金融负债,因为其是法定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金融工具所指的义务是一项合同义务,该义务是《民法》适用范围内的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所涉及的义务。而应交税费是国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强制征收的,征纳双方的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应交税费不是金融负债。
【案例4】应付职工薪酬不是金融负债,应付职工薪酬产生的根源为雇佣关系,而非融资关系。金融负债一定是合同义务产生的,但是合同义务形成的负债不一定都是金融负债。
【案例5】或有事项的预计负债不是金融负债,预计负债属于推定义务,不是产生于合同,因此不属于金融负债。同理,或有资产也不属于金融资产。
【案例6】赊购和赊销,只有实物转移日之后的债权债务才构成金融资产或者负债。
【案例7】普通股的应付股利不是金融负债。金融负债是由符合金融工具的合同导致的合同义务,而应付股利是由股东会议创设的义务,不是合同义务,因此应付股利不属于金融负债。
【案例8】或有权利和义务:执行一项合同性权利,可能是无条件的,也可能有赖于未来事项的发生。或有权利和义务满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定义。例如财务担保赋予贷款方一项合同性权利,在借款方无法还款的情况下,向担保方收取现金。此类合同权利和义务产生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担保方的承诺),尽管贷款方执行其权利以及担保方履行其义务均依赖于未来不确定的事项。但是尽管或有权利和义务能够满足金融工具的定义,却不一定满足在财务报表中的确认条件,而且它可能属于保险合同准则的保险合同或其他合同。
【案例9】只以实物结算的期货合同不是金融工具,如商品期货。但是可以净额或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合同可以视为金融工具。
【案例10】与商品挂钩,但以现金结算的合同属于金融资产或者负债。如某债券的本金金额可能通过债券到期日的原油市价乘以固定数量的原油来确定,但以现金进行结算。
总结:金融工具的概念体系框架体系下的核心概念、要素及其逻辑关系可以用下图来描述:
[注] 金融工具合同的标的类型包括:基础金融工具,非基础金融工具;金融工具合同的风险类型包括:优先交付(追偿)权,剩余分配(索取)权。
作者:中汇审计专业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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