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给予了创投企业选择计税方式的权利,选择单一基金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税。
我们知道,按照8号文的规定,“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也即创投企业只要在中基协或者是发改委二者之一完成备案就可以享受优惠。
那么在实操过程中,创投基金在中基协如何备案,才能享受20%的税收优惠。今天我们来一起看下具体该如何操作:
我们认为在中基协的备案有两个层面:管理人层面及基金层面。
一、管理人层面
管理人在登记时,需要选择“机构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或“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并勾选对应的业务类型。
具体机构类型与可勾选的业务类型如下:
注:图片摘自网络
因此,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时,需要选择“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第二步,在对应的业务类型可以选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由于这些类型是可以复选的,一般管理人都会选择勾选多个。
但提醒大家务必注意,管理人备案时,在“机构类型”中选择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之后,务必要在对应的业务类型中勾选“创业投资基金”这个选项,否则后期管理人无法发行创投投资基金产品备案,也就不能享受20%的税收优惠。
二、基金层面
在管理人选择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并勾选“创业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后,管理人在发行基金产品时,需要选择基金的类型,此处基金可选择类型如下:
我们可以发现在中基协的分类中,与创投有关的有两类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当然,如果你要发行“创业投资类fof基金”,管理人备案时,复选项中也要勾选“创业投资类fof基金”。
对于“创业投资基金”:
结构简单,只有一层合伙制基金,只要合伙型基金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时是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的,就符合8号文规定,可以享受20%的税收优惠。
对于创业投资fof基金:
这种情况,合伙基金1在产品备案时是以“创业投资类fof基金”备案,投资的合伙基金2(投资具体项目)是以“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此时合伙基金1的自然人合伙人还能否享受20%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不清晰。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原则应该也是可以享受优惠的。但至于如何进行穿透核算,税收征管层面如何落地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总结】
综上所述,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合伙基金产品要能享受8号文税收优惠需要按如下两步走:
第一:基金管理人在登记备案“机构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时,必须勾选“创业投资基金”的业务选项。
第二:在此基础上,该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产品必须要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时,备案的是“创业投资基金”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作者:中汇税务集团合伙人/全国技术总监 赵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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