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已落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出台的背景下,在此讨论企业扣缴义务人在新旧个税体制下在税务机关及个人间的角色扮演。
在旧的个人所得税体制下,企业是个税代扣代缴的主力军,税务机关通过对企业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实现了对大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新个税体制下,从根本上改变了征管模式,从法人管理转向自然人管理的模式,对今后新个税体制下企业扣缴义务人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作相应探讨。
1、 增加了扣缴义务人的负担
新税法下,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内容涵盖子女教育,个人后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房屋租金,大病医疗,赡养老人6个项目。 新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外,其他5项,纳税人均可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按照规定予以扣除。居民个人的专项附加信息因人而异,各不相同,计算个人所得税及申报扣缴时工作量将极大增加。如何有效实现预扣缴,增设相关职能岗位,也是企业面临的问题。
2、 扣缴义务人如何保障员工个人信息的保密性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信息时,扣缴义务人如何保障员工个人信息的保密性,需要引起扣缴义务人重视。暂行办法中指出,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纳税人将家中配偶信息、子女信息、老人信息,房贷、房租情况等详细资料均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财务部或人力资源部门将会成为个人及其家庭隐私的集中地,扣缴义务人如何保障保密性及如何应对将来可能因信息泄露而导致的劳务纠纷需要扣缴义务人提前应对,制定相关制度。
3、 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与义务
新税法未明确扣缴义务人是否有义务鉴别纳税人专项扣除费用的真实性。《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该条款“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但“不要求”是否可行。如扣缴义务人因主观及客观原因选择了“可以不要求”后,因此导致少预扣缴税款的情况,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处罚。个税征收从原来的法人管理模式过渡到自然人管理中,税收征管成本会极大增加,征管效率也会极大降低,笔者认为按月预扣缴征收税款仍将是个税改革前期的主要方式,纳税人汇算清缴只是辅助。故对专项扣除费用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审核责任作为扣缴义务人将很难避免,对《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后的走向,应继续关注。
4、 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责任的划分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未达到汇算清缴条件的可以不用汇算清缴。根据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第二条第五部分第三款“对于只取的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日常预缴环节缴纳全部税款的,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如果扣缴义务人在预缴过程中出现错误,在纳税人期末未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况下,少缴税款的相关法律责任应由谁来承担问题也需进一步明确,个人因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导致的少缴税款,是否会和现行税法一般由扣缴义务人承担滞纳金,罚款责任需要关注。
随着新税法全面落实的日子越来越近,作为扣缴义务人如何快速适应个税改革引起的转变?如通过更新员工手册,设立员工专项扣除费用发票或者信息审核制度,加强员工沟通,制定与专项扣除相配套的员工手册或相关指导文件、员工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的建立,审阅之前个税筹划方案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如何有效办理预扣缴事项、协助纳税人办理年终汇算清缴或引进具有相应资质与实力的第三方代理相关事项等都是扣缴义务人将面临的现实问题。
作者:中汇(浙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吴昊
本文ag凯发k8国际的版权属于作者所有,更多与本文有关的信息,请联系ag凯发k8国际:
电话:010-57961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