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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修订系列观察之一:纳税人依法享有税法制定、修改参与权
2015年01月16日

    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第十一条有关纳税人权利条款中,增加“纳税人依法享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修改的参与权”条款,相对于条款本身,纳税人可能更多地关注该权利如何实现。中汇税务分享国际上纳税人税法制定、修改参与权落实概况,提出自己的观点,以供参考。

    一、纳税人享有税法制定、修改参与权是依法治税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税方略下,纳税人已不再是被动的纳税主体,而是税收的权利主体和受益者。征求意见稿增加“纳税人依法享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修改的参与权。”的条款,体现治民到治权的法治转变,是非常重要的纳税人权利体现。

    二、纳税人享有税法制定、修改参与权是依法治税的国际经验

    纳税人税法制定、修改参与权真正执行,如何实现成为纳税人关心的问题。主要包括参与的具体主体、以什么方式、在哪个阶段实现参与权等,中汇税务考察了国际经验。

          澳大利亚

    2000年澳大利亚成立税务委员会,该组织是非法定但独立于政府、立法机构。该组织对税收法律和政策的起草进行调研,并与政府进行多次互动研讨,改变原来部门立法的直线方式(财政部形成政策,交给澳大利亚税务局起草纲要,再交给议会法律顾问处起草具体立法)。

          加拿大

    在制定和修改税法需要咨询公众意见,在提交议会审议前,财政部会定期与税法执业者代表举行座谈,如有争议会进行第二轮公众讨论。

    日本

    日本在修改税法过程中,多有政府机构启动,经过四个步骤过会通过,首先,税务委员会(首相的咨询委员会)向首相提交一份有关税法修正案的报告,但税务委员会成员中有非政府官员和税收专家(税法教授、私营部门专家等);其次,由执政党和财政部共同发布税法修正案大纲;再次,在过会讨论大纲,最后由国会通过修正案。在第一和第二步中都可以听到来自公众的声音,而在国会讨论阶段很少对税法修正草案做出实质性的修改。

    瑞典

    瑞典的税收立法通常由政府委员会筹备税收立法的各项工资,立法前,委员会报告会被提交给中央政府机构、特殊利益集团、法院、大学或者其他受到议案影响的组织。

    美国

    美国宪法要求,所有税收法案应由众议院提出,由众议院筹款委员会举办议案的听证会,这是立法程序的开始。接下来会有社会公众代表,包括各种特殊利益群体的代表出庭参与听证。

    三、对纳税人享有税法制定、修改参与权的建议

    我们认为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并没有规定如何保障纳税人实现依法制定、修改税法参与权的规定,税收征管法从某种程度上说具有宪法功能上的意义。征管法修改增加依法制定、修改税法参与权有重要进步意义。如何实现,应借鉴国际经验,由于税法制定和修改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应由纳税人广泛认可的社会专业组织、专家学者、税法执业者的代表具体来参与,或成立由社会专业组织、专家学者、税法执业者参加的税务专业委员会,参与税法制定和修改。鉴于人大讨论立法的程序、时间、人力的限制,参考国际经验,参与时间应主要集中在前期的调研、草案制定、讨论过程中。

 

本文目的是协助中汇税务专业人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并与对税务专业知识感兴趣的社会各界人士分享我们的成果。但文中所提及的相关政策实际适用,因具体事实而不同,具体税务事宜,请读者结合实际或咨询税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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