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实行营改增后,企业自行建造的不动产也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应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同样属于不动产,是否也应当分两年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的商品房是作为一种商品用于销售目的,属于房地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进项抵扣适用一般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作者: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纪宏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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