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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值得关注的新《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五大要点
2015年06月19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纳税人来说有哪些要点最值得关注呢,我们进行了梳理,以供参考。
       关注点一:减免税范围
       新办法规定,减免税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但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税基式减免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来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等。例如免收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税率式减免税是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税免税。如企业所得税中,对于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可以适用20%的税率,而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则给予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等等。税额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
       关注点二:减免税的分类和减免税享受方式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减免税的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分类,有利于明确纳税人和征税机关的责任边界,还权利和责任于纳税人。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纳税人需要对自身是否可以符合减免税条件进行判断、认定,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有利于提高自身的税务管理水平。
       关注点三:备案类减免税政策存续期,纳税人只需一次性报备
       新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对于备案时间上,纳税人可以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关注点四:纳税人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新办法对纳税人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诚实守信的责任和义务。纳税人不能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
       (2)履行相关程序的责任和义务。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才可享受减免税优惠不能自行减免税。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依法申报和报告义务。纳税人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须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4)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点五:符合减免税条件,未享受的救济途径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的,可以有哪些救济途径呢。实务中可能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的而多缴税款的。对该种情况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纳税人可根据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退税。
      (2)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税务机关不予核准或不接受备案。对于该种情况,纳税人可以根据征管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由中汇税务风险管理与技术部编写,目的是协助中汇税务专业人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并与对税务专业知识感兴趣的社会各界人士分享我们的成果。但文中所提及的相关政策实际适用,因具体事实而不同,具体税务事宜,请读者结合实际或咨询税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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