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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开票重要提醒
2016年03月31日

       3月23日,财税2016年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其中建筑业、房地产业增值税税率为11%,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率6%。
       营业税制下,部分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申报交纳了营业税,但是存在着交纳营业税时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后的销售不动产需开具增值税票据,一般纳税人适用11%税率,老项目适用简易征收5%的税率,在不动产所在地按3%预征,机构地申报。
       提醒房地产企业注意注意:5月1日营改增前预售房产取得收入,若存在未开票但已纳营业税的,建议与主管地税机关沟通,对营改增前已纳税未开票的是否全部开票,如果票据份额不足,对这部分在5月1日直接再开具增值税票,重复纳税如何解决?对在地税部门已纳税但未开票的能否申请退税?
       我们建议房地产企业:
对已纳营业税未开票的,在5月1日前全部开具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票据。待营改增后交房时,对原已开具的营业税票的统一向地税申请退税,再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按简易计税的增值税发票。

来源:中汇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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